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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
一、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(21)种:
1.肝、肾、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;
2.肝硬化伴肝功能重度异常;
3.慢性病毒性肝炎;
4.白血病;
5.再生障碍性贫血;
6.重症肌无力;
7.脑梗、脑出血后遗症(瘫痪在床);
8.系统性红斑狼疮;
9.类风湿关节炎(关节变形);
10.糖尿病;
11.中重度抑郁症、精神分裂症;
12结核病;
13.股骨头坏死;
14.帕金森综合症;
15.哮喘;
16.肺心病;
17.牛皮癣;
18.白癜风;
19恶性肿瘤;
20.血管(搭桥、支架、起搏器)术后;
21.高血压Ⅲ期。
二、申报门诊特殊慢性需提供资料
二级(含二级)以上医院的诊断书、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,其中糖尿病申报需提供近三年内的其中一年的病历和一年的(血糖、糖化血红蛋白)化验单。
三、申报时间:
每年4月15—30日,9月15-30日
2017年4月15日---5月15日
乌拉特前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
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