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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慢病如何审请

    信息发布者:郭香莲
    2017-04-25 21:44:06   转载

   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


    一、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(21)种:

    1.肝、肾、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;

    2.肝硬化伴肝功能重度异常;

    3.慢性病毒性肝炎;

    4.白血病;

    5.再生障碍性贫血;

    6.重症肌无力;

    7.脑梗、脑出血后遗症(瘫痪在床);

    8.系统性红斑狼疮;

    9.类风湿关节炎(关节变形);

    10.糖尿病;

    11.中重度抑郁症、精神分裂症;

    12结核病;

    13.股骨头坏死;

    14.帕金森综合症;

    15.哮喘;

    16.肺心病;

    17.牛皮癣;

    18.白癜风;

    19恶性肿瘤;

    20.血管(搭桥、支架、起搏器)术后;

    21.高血压Ⅲ期。

    二、申报门诊特殊慢性需提供资料

    二级(含二级)以上医院的诊断书、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,其中糖尿病申报需提供近三年内的其中一年的病历和一年的(血糖、糖化血红蛋白)化验单。

    三、申报时间:

    每年4月15—30日,9月15-30日

    2017年4月15日---5月15日

              乌拉特前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

              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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